各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 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11〕13号文件的分工意见>的通知》(鲁厅字〔2011〕19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切实加强机构编制和 人员经费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进人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编制使用纪律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余编制补充人员, 应按照《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鲁编办发〔2011〕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编制使用审核手续。在编制使用工作中,不得超出编制员额审核同意补充人员,不得改变编制使用范围,不得未经审核同意或超过审核同意数额补充人员,不得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
二、严格落实编制使用工作责任
编制使用审核是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补充人员的根本依据,也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控制人员经费增长的重要措施。与编制使用有关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编制使用管理,落实工作责任,杜绝违反编制使用纪律问题的发生。
三、严肃查处违反编制使用纪律行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纪行为,要认真查处。凡违反编制使用纪律补充的人员应予以清退;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要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山东省编办 山东省监察厅 鲁编办发[2012]7号 2012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