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规定“案件审理室应当加强对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核” 。县纪委审理室在案件审理实践中,紧抓实体审查、程序过滤等方式对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取证方式等方面全面审核证据的合法性。对因执法行为不规范造成实体证据非法的,坚决予以排除。
一是审核取证主体是否合法。《办法(试行)》规定审查(调查)工作必须由 2 名以上审查(调查)人员共同进行。重要审查(调查)工作应当以本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等,违背这一原则所取证据予以排除。
二是审核取证手段是否合法。《办法(试行)》要求: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通过查看被审查人笔录、《谈话对象体检表》,与审查(调查)人进行谈话,查看审查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审查办案人员是否实施违规违法取证行为。
三是审核证据表现形式是否合法。证据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审查(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审核证据表现形式的合法性,主要看该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