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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审查

案件审理室:三项机制提升镇街道自办案件质量

来源:高青县纪委监委 时间:2018-05-11 阅读:

 一是实行立案前会商机制。为有效防止立案随意性,各镇、街道拟立案的案件由镇(街道)纪(工)委提出申请,联系承办单位的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等科室人员进行会商。经会商,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由镇(街道)纪(工)委按照程序报批立案;认为证据不足应予补证或事实不清应继续核查的,镇(街道)纪(工)委继续做好核查工作,核查后拟立案的,经会商后予以立案。

二是实行移送审理前征求纪检监察室意见机制。各纪检监察室通过梳理案件线索、协助调查、指导取证方向、取证重点等,及时解决镇(街道)纪律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复杂案件及时调度,需要配合协查的,指定人员协助审查。案件移送审理前,须经纪检监察室指导后并填写《建议移送审理登记表》,并对案卷进行点评,一并移送案件审理室。

三是实行集体审议案件制度。对于“乡案县审”案件,经案件主办人审阅提交审理室集体讨论后,由书记办公会(监委委员会)集体审议,重要案件提交纪委常委会研究,确保听取各方意见,形成集体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