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进行备案处理……5月25日,高青县纪委印发《关于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进行备案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监察工作。
《暂行规定》指出,遇到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非因履职、非经规定程序,打听关于执纪审查中谈话取证、事实认定、处理建议、领导指示、审议讨论等工作秘密的;要求其私下会见或通过其他方式联系被审查人、涉案人员或特定关系人的;违规要求向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特定关系人传递有关材料、信息等的;越权对执纪审查工作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的;未经批准,要求其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谈话笔录等有关工作材料的;在违纪事实和责任认定、纪律处分等方面私下要求给予特殊对待的;发现其他纪检监察干部参与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其他需要报告登记的情形。
《暂行规定》要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办理报告登记事项,对报告登记内容进行甄别,提出处理建议,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涉嫌违纪、经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暂行规定》强调,执纪审查人员对应予报告登记的情形应全面、如实、及时进行报告登记,并保存好文字、图片、音像等相关资料。不报告登记或不如实报告登记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职务调整等措施。对执纪审查人员存在跑风漏气、泄露案情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监委成立后与纪委合署办公,审查调查的一些案件呈现复杂趋势,处理难度大、周期长,极易出现监管漏洞,《暂行规定》将从纪检监察干部层面弥补漏洞,这也是我县坚持刀刃向内、自我净化,严防‘灯下黑’、打造纪检监察 ‘铁军’的具体实践。”高青县纪委组织部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