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诫勉谈话移送审理部门审核工作,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审核把关作用,近日,县纪委出台《关于规范诫勉谈话移送审理部门审核的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承办部门通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等方式对所反映问题进行核实后,认为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符合诫勉谈话适用情形的,填写《诫勉谈话呈批表》,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写出情况报告或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在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前,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审核。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对是否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是否符合诫勉谈话适用情形等进行审核。案件审理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诫勉谈话适用情形的,撰写审核报告,报主要领导批准后交承办部门办理;认为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或者不宜进行诫勉谈话的,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报主要领导批准后,退回承办部门按照立案审查或者其他组织处理程序办理。《办法》还对移送材料、审核时限等具体问题进行规定。
截至目前,县纪委运用该程序审核诫勉谈话7起,涉及8人,对其中1起不符合诫勉情形的予以退回,进行立案审查,有力维护了纪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