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理县纪委监委直接检查处理和乡科级党组织、政府(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案件;
2、承办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对县纪委监委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对乡科级党组织、政府(部门)作出的复议复查 (复审复查)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及其他需要由县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案件,处理、督办县纪委监委收到的申诉信件;
3、承办县监委给予的行政处分的解除工作;
4、承办乡科级党组织、政府(部门)和县纪委监委机关有关单位征求案件审理室意见的案件;
5、起草案件审理、申诉复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解除行政处分工作的程序性条规;
6、负责起草全县纪检、监察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纪检、监察政策法规的解释工作,负责对县纪委监委机关各室、中心起草的法规文件进行审核和呈报工作;
7、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