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生态高青建设督查问责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党员干部责任担当,提高各级各有关部门执行力,加快推动生态高青建设实现新突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生态高青建设的决策部署,把督查问责作为推动工作落实、保证政令畅通的有力手段,进一步传导工作压力,压实工作责任,明确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进一步细化督查内容,对重点工作进展、重点任务完成、重点问题整改情况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加强督促检查;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对工作措施不力、监管不到位、未按要求完成任务以致影响全局工作、造成一定后果的,一律倒查问责,倒逼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其人员履职尽责、真抓实干,确保生态高青建设实现新突破,人民群众满意度实现新提升。
二、督查内容和方式
根据生态高青建设各项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主要措施、分工安排、进度要求,扎实开展全面督查、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一)全面督查。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生态高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生态办)负责对生态高青建设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整体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调度和检查,重点督查镇、街道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县直有关部门牵头推进或履行监管职责情况。
(二)专项督查。根据《2016年度生态高青建设工作任务》(高办发〔2016〕13号)目标任务分解及《关于印发《高青县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的通知》(高政发[2015]59号),县直有关部门分别对牵头开展的专项工作进行督查。
1、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项督查。及时调度深化空气异味综合整治、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和污染物达标排放、加油站油气回收三级改造、扬尘及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推进不在规划区范围内化工企业搬迁关停等工作情况,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有关责任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行政执法局牵头)
2、水污染防治工作专项督查。及时调度支脉河综合治理、城市污水达标排放、绿环和南岳污水处理厂深度治理改造、经济开发区和台湾工业园企业污水集中处理统一排放、涉水企业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保护等工作情况,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有关责任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牵头)
3、绿动力提升工程专项督查。及时调度、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治理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煤炭消费减量替代任务完成情况,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有关责任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行政执法局牵头)
4、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专项督查。根据《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及时调度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及复核和提高、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等工作情况,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有关责任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行政执法局、县国土局牵头)
5、环境安全保障工作专项督查。及时调度辐射环境和危险废物监管、应急演练、规范污泥处置等工作情况,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有关责任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县环保局牵头)
6、环境监管网格运行情况专项督查。定期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二、三级网格的运行以及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纠正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对发现网格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督导落实。(县环保局牵头)
(三)重点督查。由县生态办负责及时调度、汇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督查、责任倒查。
1、对阶段时期内没有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逐个进行责任倒查。(有关镇、街道、牵头部门配合)
2、对阶段时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逐个进行责任倒查。(县公安局配合)
3、对空气监测点位和重点行业环境管理中未按照点位管理要求和“九个一律”要求进行停产治理的逐个进行责任倒查。(县环保局配合)
4、对新闻媒体、环保部门发现并曝光的问题逐个进行责任倒查。(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配合)
5、对发现的“钉子户”及应整改未按期整改的问题逐个进行责任倒查。(有关镇、街道、牵头部门配合)
6、对群众反复投诉举报的问题逐个进行责任倒查。(县环保局、县政府民生热线服务中心配合)
7、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责任倒查的工作事项。
三、问责办法
对督查中发现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其党员干部、工作人员存在履职不当、执行不力、担当不够等“为官不为”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搞下不为例,不搞情有可原,一律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一)问责情形
1、对关于生态高青建设的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致使政令不畅、工作严重滞后的;
2、对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应共同办理的工作事项,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与部门之间,牵头部门与责任部门之间推诿扯皮,不敢担当、不愿作为,致使造成工作被动、甚至延误的;
3、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重点工程,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或进度缓慢,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或未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且环境质量现状和改善率均低于全县平均水平的;
5、执行法律法规政策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
6、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
7、发生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或查处不力的;
8、对发现或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
9、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
10、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
11、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况。
(二)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
2、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
3、党纪政纪处分。
具体参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淄博市国家工作人员“为官不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问责程序
1、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或专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在调度或督查中发现存在推诿扯皮、推进不力、屡次督导不落实等应当问责情形的,明确相关责任,对需要问责的人员提出问责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各级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2、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追责情形的,按照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对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的环境违法问题(事件),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调查,并明确相关责任,对需要问责的人员提出问责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各级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生态高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督查问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组成人员见附件),具体负责督查问责工作的协调、督导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问责事项。从2016年下半年起,每季度开展一次定期督查,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协作,建立督查台账,及时通报情况,及时移交问题。开展督查或牵头部门单位不认真履职,应当发现问题而未发现、应到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参照本意见,建立完善督查问责机制,逐级落实责任、推进工作。
(二)加强结果运用。督查问责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受到责任追究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三)加强舆论宣传。注重运用新闻媒体力量,对督查问责情况进行动态宣传报道,鼓励群众自觉参与监督,营造督查问责工作的良好氛围,倡树为官有为正能量。对督查中发现攻坚克难、敢于担当的干部加强宣传,树立正面典型;对问责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附件:生态高青建设督查问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组成人员
附件
生态高青建设督查问责联席会议
办公室组成人员
赵 学 县政府副县长
高兴国 县纪委常务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付会民 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县考核办主任
王 波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
孟繁国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今日高青》编辑部主任
祝孝刚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督查室主任
孟呈文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周克建 县公安局副局长
孟 军 县财政局局长、经济开发区党委副书记
郭晓东 县国土局局长
徐培华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邵先伟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拥民 县农业局局长
王建永 县水务局局长
袁文波 县环保局局长
张鲁刚 县安监局局长
孙旭光 县行政执法局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县生态办牵头负责,孙金峰(县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格玲(县监察局副局长、正科级监察员)、郑富忠(县委组织部干部科副科长、干部监督科科长)同志承担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