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施行后,作为派驻纪检组,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应该注意什么?有哪些方面需要重点关注?广东省纪委驻省住建厅纪检组结合相关知识和工作实践,归纳几个要点。
一、如何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16年10月,新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首次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工作规则》第四条重申了这一规定,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我们在执纪审查工作中,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精神内涵和理论精髓。
派驻纪检组的优势体现在能与驻在部门经常接触,“在一个楼里办公、一口锅里吃饭”,应灵活运用好“四种形态”,尤其是前两种形态。派驻纪检组应做到敢管敢严、真管真严,从小处抓起、从日常抓起,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驻在部门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在纪律的约束中。应勇于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发现错误苗头及时谈话提醒、约谈批评、函询诫勉,使管党治党从只盯少数人向管住大多数人转变,让党内政治生活真正严肃起来。
二、如何正确把握派出机关与派驻纪检组的关系?
派驻监督是党的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经历了不断发展的过程。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检检查员。”十五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规定,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
《工作规则》第十一条明确提出“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这正是对党章规定派驻纪检组职责定位的遵循,派出机关与派驻纪检组就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派驻纪检组应经常性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
《工作规则》第十一条还明确了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如按照省纪委相关规定,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组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省代建局等3 家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通过进一步明确派出机关、派驻纪检组、驻在部门的关系,可以充分发挥派驻纪检组“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使派驻监督的底气更足、腰杆更硬。
三、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具体有哪几种?
对于问题线索,2013年8月和2014年7月,中央纪委分别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所有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按照拟立案类、初步核实类、谈话函询类、暂存类、了结类等五类方式进行处置。而《工作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即指承办部门收到问题线索后,首次处置只能按照这四类方式进行,若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对于线索处置,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大体而言,派驻纪检组收到问题线索后,首先由专人负责管理,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置意见,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问题线索处置完毕后,还应做好归档工作,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四、谈话函询应该如何履行审批手续?
谈话函询作为当前派驻纪检组最常用的问题线索处置方式,是一项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已经成为从严治党的常态。2005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2015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办法》、2016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法规文件对谈话和函询工作都作出了一些规定,《工作规则》第四章主要是强调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是对以往有关规定的补充和完善。
《工作规则》提出的新要求主要有:一是谈话函询适用对象为广大党员干部,工作主体为纪检机关;二是启动前,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三是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四是函询通知应抄送被函询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五是被函询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六是谈话函询工作应在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七是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五、做好初步核实工作应注意哪些新要求?
初步核实是纪检机关处置问题线索的方式之一,对于具备一定可能性、可查性,查实后需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线索,一般按照该方式进行处置。《工作规则》对于初步核实的规定与以往的要求相差不大,但有一些改变需要注意。
一是执行主体为核查组,初核对象明确为被核查人;二是核查组可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等6种,此外,需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交有关机关执行;三是初核情况报告包括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等内容,核查组全体人员需签名备查,并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四是初核处置建议有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五是对初核时限没有作出明确要求。
制定《工作规则》的根本目的是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派驻纪检组作为纪委的重要组成部分,首要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应准确领会《工作规则》的精神实质,严格执行监督执纪过程中的工作流程、审批权限、请示报告和时限要求,全力以赴履行好党组赋予的职责,以实际行动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